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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11 11:58:29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0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科技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内外紧缺急需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和聚集,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研究制订了《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424 

 

 

 

 

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乃至全省创新创业,满足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19号)精神,决定实施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引进、分类评价、区别支持的原则,优先引进我省“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军民融合重点支持领域以及科技服务业紧缺急需人才,兼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和支持力度。

第三条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并逐步扩大至全省范围,实现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以才引才的良性互动。

第二章  引才类型及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依托国家及我省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以及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引进,研究方向前沿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优势产业等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顶尖创新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诺贝尔奖获得者或相当水平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杰出创新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达到以上人才计划申报条件的国内外一流人才。

3.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国家“青年千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达到以上人才计划申报条件的40周岁以下青年专家。

第五条  创新团队:由顶尖创新人才或杰出创新人才牵头,核心成员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应符合创新人才条件,团队其他骨干应具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科研能力或经营管理水平,团队结构合理且核心成员稳定合作2年以上。牵头人对团队组建及团队经费使用享有自主权。

第六条  创业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高科技企业或依托我省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科技创业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务)和股东(股权不低于30%),且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或能填补我省产业发展空白,具有产业化潜力。同一人为多个企业主要创办人和股东的,只能通过一个企业申报。

第七条  科技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为产业发展及创新全链条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人才,以及具有较强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才能的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第八条  军民融合高端人才(团队):为加大军民融合创新工作力度,对依托湖南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以及我省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引进,研究方向和成果符合国家国防战略前沿技术发展和我省军民融合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需要,能解决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关键性技术或工艺难题的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外聘专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急需又无法全职来湘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采取阶段性工作、挂职锻炼、假期工作、产学研项目合作、提供战略咨询或技术指导等柔性引智方式。外聘专家来湘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每年2个月,以我省中小企业为用人主体。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为创新人才提供科研经费、补贴及奖励等经费支持。

1.科研经费:按照科研经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杰出人才500万元、优秀青年人才300万元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经费支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3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科技攻关和科研平台建设。

2.购房补贴:市州引进人才由各市州按申报当年当地市场均价给予顶尖人才不少于200、杰出人才不少于150、青年人才不少于100的购房补贴(税后),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引进人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补贴。入选省“百人计划”的创新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3.奖励:对引进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给予奖励。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杰出人才(团队)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秀青年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在合同期内分年度拨付到位。

4.引才补贴:按照引进人才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成功引进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的单位给予补贴。每成功引进1名人才,按照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类别,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补贴。补贴经费在合同期内分年度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为创业人才所在企业提供创业贴息补助和建设补助等经费支持。

    1.贴息补助: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最高贴息500万元。

2.实验室和生产线建设补助:对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给予资助。按项目总支出的3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十二条  为科技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所在服务机构或企业提供薪酬补贴、住房补贴等经费支持。    

1.薪酬补贴:按所在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实际给付引进人才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资助,最多连续支持3年。年度薪酬总额以引进人才在湘纳税依据作凭证。

 2.住房补贴:给予科技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20万-50万元购房或者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为外聘专家用人单位提供薪酬及差旅补贴等经费支持。

1.薪酬补贴: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年度劳动报酬高10万元的,按劳动报酬的60%予以资助,单个引智项目(专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报酬以引进人才在湘纳税依据作凭证。

2.差旅补贴:根据引智专家全职工作地点,给予国外专家10万元、其他专家5万元的差旅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人才实践或培训基地等给予补贴。按项目实际支出的30%资助,单个人才实训基地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  其他配套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或湖南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推荐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人才计划等;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提供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分配激励、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妥善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问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评选主要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评审考察及公示审定四个阶段。

1.申报推荐:采取引进单位申报或院士提名的方式推荐申报。院士提名的,杰出创新人才申报需2名以上院士推荐,青年创新人才申报需1名院士推荐,每名院士推荐不超过2名人选。顶尖创新人才(团队)和杰出创新人才(团队)须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推荐申报。

2.资格审查:

1)由省科技厅负责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从专业角度对申报材料,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核实。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对象进入专业评审环节。

2)审查重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正文与附件是否一致;申报人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用人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承诺并有可能满足申报条件要求的在湘工作时间;海外引进人才须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做好海外背景审查,所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3.评审考察:

1)专业评审

一是根据申报对象的专业领域分组,每组聘请5-7名国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分组评审。评审专家要求与评审对象研究领域相同,并且曾从事同一方向的具体研究工作,外省专家应占一定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

二是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科研能力进行评判。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对象及其团队科研水平、团队构成、团队科研与成果转化能力、发展前景、依托平台与支撑条件等情况,独立进行评分。原则上平均分低于80分的申报团队,不进入实地考察环节。

三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及其团队,可免于专业评审,直接进入实地考察环节。

2)实地考察

一是对象为通过专业评审的申报对象。主要对用人单位的支撑配套能力作出评价,指标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近年来的经营和盈利情况、对人才及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及经济合理性等方面。

二是分组进行,每组邀请专家3-5名,包括投资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

三是主要流程:考察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听取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汇报;查阅用人单位相关资料;专家讨论形成考察意见并签名确认。

四是考察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考察中发现影响入选的重大问题的(如单位支撑配套能力严重不足、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申报对象不再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3)综合评审

一是由省科技厅组织7-9名科技、管理、财务、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二是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平衡等方面,采取申报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三是确定资助额度。结合综合评审情况,根据申报对象整体科研实力、未来发展潜力、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按一定比例确定拟入选名单,并按排名先后分成不同的资助档次。

4.公示审定:对考察合格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我省紧缺、急需或特殊人才或团队的引进,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评选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特批引进。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人才推荐申报、日常服务、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人才办”)和省科技厅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强调以用为本,全职来湘工作者应能在确定引进后半年内到岗且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每年在湘工作不少于9个月且切实履行合同;原则上在首聘期内不允许变更单位及岗位性质,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随意变更成员,特殊情况下需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引进人才合同,分阶段按期开展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用人单位信用评价及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经省委人才办和省科技厅认定验收结果“优秀”的,按用人单位人才配套经费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引进人才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管理服务不到位原因造成重大问题的,省委人才办和省科技厅可视情况分别做出停止支持资金拨付、追缴经费、取消人才称号、暂停用人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等处理,同时,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将人才引进、人才服务及配套措施等指标纳入对市州的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省委人才办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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